, ,www.okzhaosheng.com,, 十一. 总结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
(一)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.诉讼体制的变化 (1)1906年,改刑部为法部,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。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,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。 (2)改大理寺为大理院,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,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。 (3)实行审检合署,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响应的检察厅,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、提起 公诉、实现审判监督,并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。 2. 改革诉讼制度 (二) 领事裁判制度 十二. 总结中华民国法律制度(包括法制指导思想、立法概况、刑事法律制度、民事法律制度)
(一) 法制指导思想 (二) 立法概况 (三) 刑事法律制度 (四) 民事法律制度 十三. 总结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进步之处。(略) 十四. 总结宋朝的法律制度。 (略) 十五. 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(包括法制指导思想、立法概况、刑事法律制度、民事法律制度)
(一) 法制指导思想 (二) 立法概况 (三) 刑事法律制度 (四) 民事法律制度 |